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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发布|《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8-06 19:16 来源:网络消息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量: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4部实体性法规,2021年11月10日由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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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背景

       近年来,平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持续健全完善保护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但随着城乡建设推进,水源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存在责任不具体、措施不系统、在实际操作中界限不够明晰等问题。因此,制定了该《条例》。

  该《条例》是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0年立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周边市州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从法律适用范围、权责划分、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厘清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不抵触,避免重复照搬;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

、条例的主要内容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为条款式结构,共三十八条,约五千五百余字。

1.一般性规定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突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保护监管责任。

2.具体职责和保护措施部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结合平凉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规定了水源地设置、水源保护区设置及水质要求、饮用水水质要求及水源安全、保护区立标定界等条款。

3.关于保护区禁止及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外省市的做法,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对水源准保护区、二级和一级的保护措施层层递进表述,更进一步延伸了保护措施。

4.关于几项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急管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车辆管控、水源涵养林建设等,赋予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措施。

5.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照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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